咨询详情

请问律师,我在2018年12月8日在昌宁武华开出租车超一辆二轮摩托车时,当时路面湿滑,下过雨。出租车没有碰到摩托车的情况下,摩托车侧滑倒地飞出去十二三半远。我超车见后靠右停车下来扶起了摩托车司机,随后做活人桩站在摩托车铁刮地的十二三米远的痕迹外。接着报了交警来处理。交警来勘察现场后,到2020年1月18号才给出两份认定书。第一份与现场大不一样。说出租车右侧刮倒了摩托车,并摩托车又接到了出租车后保险扛。被出租车司机强列抗议后,又给了第二份认定书,说根据交通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认定出租车司机全责。请问交警这么做合情理吗?谢谢!

其他 2020-02-10 12:4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保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