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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三年劳动合同中试用期为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但是超过试用期公司没有给转正。现在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我的情况下,想要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加上2月1日-20日20天的工资,没有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给我的理由是公司并没有给我转正,因此我还是处于试用期,不存在自动转正的说法,也就不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我。请问公司需要多补偿我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吗?

其他 2020-02-27 19: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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