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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液化气站的经营部,在营业执照上我是负责人,注册的类型是有限责任分公司,如果出安全事故,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其他 2020-09-29 0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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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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