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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开始在本单位以单位人身份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有1000元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人身份补贴标准为2万每年),培训期间正常在科室上班,参与轮班,与普通合同工无差别,正常拿医院工资,奖金因规培补贴原因拿一半,合同无规定规培后必须在医院工作。然后2020年1月新签的合同增加一条款,以单位人身份参加规培,拿到规培结业证后需在院工作3年,如违约“甲方可追回乙方在培训期间给予同等规培医师生活补贴多出部分”。目前规培还有半年结束,如果违约,新增条款的追回多出部分是否合理?如果没拿到结业证,是否还要按这条款执行?

其他 2020-02-26 08: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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