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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有一个租的店铺,合同里约定19年9月分交2020年一年的房租,结果我和房东口头商量先交半年的,下半年的在2020年3月1日交,这个约定没有书面提现,现在不是出现疫情了,虽然现在已经复工营业但是经营状况非常不好,房东不同意减免房租,如果我想下半年的租金不交了,终止合同的话,合理合法吗?原有合同约定是遇到非人为不可抗因素导致房租摧毁合同终止,没有约定遇到不可抗拒因素,我可以不交房租。

其他 2020-03-04 1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无法协商,需要,搜集证据起诉解决
    【追问】请问搜集那些证据呢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递增:按上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增加:按第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知足吧,一般很多都不会写百分比的,就是随行就市。感觉甲方很人道的。
    谁起草的合同谁有利,永远遵循这一条。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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