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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打扰您宝贵的时间了. 我是2007年9月20日进入公司的,公司一直在我离职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离职时间为2010年9月24日.我因此要求公司赔偿双倍工资,请问公司要赔偿我多少个月双倍工资啊? 1、从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9月24日共(11+12+9=31)个月双倍工资? 2、2009年1月1日形成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为(12+9=21)个月双倍工资? 3、因为仲裁时效为1年,为12个月双倍工资? 由于我对《劳动合同法》有些模糊,特向您咨询是31个月还是21个月还是12个月双倍工资啊?怎样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呢? 万分感谢!

其他 2011-11-14 18: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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