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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房东。2019年12月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公寓使用),免租期45天。1月27日租客拿着政府停业通知,让我免租,免物业费。我不同意,租客就不租了,2月1开始解除合同。租客依照合同条款,不可抗力因素要求退押金。只是支付我半个月的房租。 我认为,租客单方面违约,并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不继续租用。我不退押金。 没有租用到一年期限不给予免租45天的期限,这45天要收取房租。而且租客拖欠缴纳物业费,要求从押金扣除。 我的做法是否正确? 目前租客已经起诉我了。我该如何去做

其他 2020-03-05 0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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