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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30日查验商品房后,业主签了商品房交接单,(交房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前)现在2020年3月5日还没去物业交费领钥匙,购房合同有: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总房价的3%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 请问我现在都没有去领钥匙到时要按合同给违约金吗?

其他 2020-03-05 2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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