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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去年12月10号到期。房东11月份找我拿物业费发票,当时我问他是不是打算卖房子了。房东说没有。合同到期后忘了续签,房租照交。今年1月30号房东发信息说房子卖了,需要2月底搬出。因为过年人在老家,疫情期原因。后面3月2号搬离交接。房东要收2月10号到3月2号这个期间的租金合理吗?房东隐瞒卖房行为,就为了多租这2个月,是否需要赔偿?因为如果知道他房子要卖掉,合同到期后我也不可能继续租的。我要求不交2月10号到3月2号这21天的租金可以吗?

其他 2020-03-06 04: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原合同有效,租赁期变为不定期。但具体情况还是要根据当时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判断。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对于房租没到期房东要收回的,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并给予合理搬离期限,并且与承租人协商提前收回租赁房屋事宜。如果对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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