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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朋友借了三万,利息一万,到手三万,为期半年,合同约定我每个月归还四千,还够五个月两万后,最后一个月归还两万,已还八千,因为我自身原因还没还清,现在合约到期,对方现在要起诉我,我们之间写了借据,请问我这个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

其他 2020-04-18 06: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视情况而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的,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同时还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如果利率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个限度,超过的部分同样不予保护。
      上述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法(民)发[1991]年21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因此显而易见,如果你咨询的借款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可以理解为高利贷,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超过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放高利贷是有风险的,贷款人可拒绝偿还,那么放高利贷就需要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来维持,这种方式大多数是违法的,量刑也应该参照放贷人的手段,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会比较重,其他的会轻些,但要看具体的行为。
  • 按照我国规定,超出中国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超出部分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贷款时间在五年以上计算,目前我国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6.55%,按此利率计算,它的4倍就是26.2%。将此利率折合成几分利息来计算的话,也就是2.183分利多一点。因此,民间借贷只要高于2.183分利(5年期以上的),就属于高利贷,在此之上发生的民间借贷,将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在24%以内(包含本数)受法律保护。
    详见该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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