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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我今年5月租下一铺面,根据租赁合同向房东赵先生支付了68万(含转让费和第一年全年租金;该房东为二手房东,无该房产的产权),并按合同约定应于第二年和第三年的5月分别再支付给房东赵生20万和23万房租。 起因:店铺装修过程中,有一房东的债主吴先生到我店铺来阻扰装修(此人是在当地混社会,放利贷的),称房东将此门面转让后未归还欠他的债款。后经房东证实确有此事,但房东已将钱用于别处暂时没有钱归还。后为保证装修和经营不再受房东的债主吴生阻扰,便于7月份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此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吴生要求房东赵生在明年5月前清还所欠吴生的款项,否则,在此后所需支付的43万店租便按原合同方式直接转付给房东的债主吴生。 再度生变:9月我接到法院的通告:该店铺的房东赵生还借了蒋先生30万元经多次催还未果后,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裁定将从我们所需支付给房东赵生的43万店铺租金中冻结其中的30万,作为支付上诉人的保证。 疑惑:1、明年5月份时,我们到底向谁支付店铺租金款项?如果到明年5月,房东赵生因无法归还债务而跑路了,那我们又该如何面对“三方协议”和“法院通告”?

其他 2011-11-14 15: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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