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案外人石xx,刘xx,杨xx,于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分别在售楼处购买了一号楼3号,4号,5号,门市房并付清房款,由于百批公司欠税无法开据发票,使购房人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证,2008年10月法院执行法官说,我们购买的房屋是陈xx个人留置房屋,而陈xx的留置手续竟然是陈xx与马xx个人之间签订的结算协议,而五常第四建筑公司和百批公司以及白城一建总公司第四公司并没有结算也不知道留置事情,也没有加盖公章认可,然而白城市洮北法院竟然以此为依据将青年街批发市场综合楼,3号至5号,18号至33号等19户门市房以1500元的价格判给陈xx,而现在市场价格为4000元左右(法院判决的价格我们案外人购买是否可以)。其中3号门市房是在百批公司同意前提下,由陈xx联糸出售的,房款抵付其工程款,由陈xx直接向购房人收取此房款陈xx已收到并出据收据,为什么此房屋还属于他的留置,法院为什么还支持其留置,4号门市房是2004年10月购买而陈xx留置协议是2005年1月,为什么法院也支持其留置,以上法院做法合法合理吗?,

案件执行 2009-06-28 10: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拉萨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