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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作为一家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并持有20%的股份,并未参与实际经营,公司与2016年发生了一起民事债务纠纷,法院判定公司应赔偿对方足额欠款,但公司大股东并未履行法院判决,后被法院执行局执行未果将公司与大股东列为失信名单,我本人作为法人代表因此也被列为限制高消费。请问律师:我没有偿还债务的责任,为何把我列为限制高消费?法院这样做是什么用意?谢谢!

其他 2020-03-13 15: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人被列入限高是可以的,如果有异议可以提执行异议
  •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没有执行判决义务,是需要承担这样的责任的。
  • 您是公司的股东,并且还是法定代表人,您有责任协助大股东偿还公司的债务,法院这样做合情合理也合法,您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 在今年元旦之前法院对类似案件都是这么操作的。到今年元旦后最高法院出台了新规定,即类似案件不能将法定代表人列为限制高消费。你可以找法院沟通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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