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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班,薪资结算为2000元底薪+加班费+奖金。 2020年2月份一共29天,除2号和16号这两天星期天正常休息,剩下7天周末上的班算的加班,另外3号到7号上的班也算的2倍加班工资,其余都是正常上班,我除了两天的正常休息都是上班出勤了的,公司给出的工资在底薪里扣了我600多,公司理由说是我只有15天正常班,难道我3到7号不算出勤吗,很困惑这是否合法,求解答

其他 2020-03-14 21: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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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公司随意克扣工资的话,可以找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如有充分证据的话,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3、执行上款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以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2)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即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工资性津贴、补贴之和,不包括奖金)为计发口径。  4、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5、计发加班加点工资时的日工资,按加班加点上月列入计发口径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0.92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八小时计算。
  • 劳动者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相应的工资,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投诉举报电话详细咨询当地劳动部门。当地人民法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劳动仲裁的时效:60日;即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很多劳动者一直疑问,怎么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规定,拖欠工资的争议,以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
  • 您好,可以劳动监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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