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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的父亲因交通事故起诉电动车厂家,法院判决电动车厂赔偿我经济损失30383.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可是已经快半年了,他们公司还没有给我钱,这个加倍利息应该怎么算。我需要向法院再次申诉还是等着就行了。

其他 2020-03-13 1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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