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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区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从1999开始,一承包方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她根据我们原县级娄底市娄发[1999]5号文件中一条:自己交纳城市增容费,落户本市城镇但未安排固定工作,经本人申请,由其所在组上三分之二以上户主同意,并报乡{镇}村批准的人员这条,她得到了组上三分之二的人的同意,拥有了承包土。但在2008年我们区又下文件说要废止县级娄底市娄发[1999]5号文件。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不是承包方转为农业户口,承包土地交回给发包方?废止是什么意思呢?还有他的户口并不是落在本市,还是别的市,也能承包本组上土地吗?他这样做是不是违法的?

其他 2011-11-16 2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地使用权实行三十年不变。一承包方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未安排固定工作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所以他现在能继续承包本组土地,没有违法。其他文件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抵触,如有也是无效的。
  • 建议向国土部门咨询
  • 第一,必须是设区市。 第二,法不溯及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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