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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一下,我们公司疫情期间入职了两个员工,都先签署了3.1-3.31为期一个月的劳务协议,准备从4月份开始转成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做对公司有风险吗?如果有的话该如何规避呢?

其他 2020-03-25 18: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 如果您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您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就相应的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约定,法律并没有就能否降低工资或变更岗位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单位在新的劳动合同上变更相关条件并不违法。如果您无法接受单位的条件,可以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您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合同到期,单位在新的合同中变更相关内容并不违法,如果您不同意协议内容可以拒绝签订合同并解除劳务关系,单位无需赔偿。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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