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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四级高级警长退休后还可享受工资待遇吗?

其他 2020-03-27 10: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向社保局具体咨询。
  •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因此,劳动合同上要写明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构成的必备要素。
  •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在退休之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 职工工伤不可以提前退休,但一至四级至可以退劳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原国务院《关于工退休、退职暂行办》(发【1978】104号)第条(四)项曾经规定:“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鉴定委员确认,完全丧失劳能力的”,应该退休。但该规定已被2004年1月1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废止,现工伤职工按法定退休龄退休。  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工资75——9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龄改办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劳关系,由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退出劳动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本工资60——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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