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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女方从领证开始算起,实际在一起不到20天。女方莫名其妙的要和我离婚。我在实际相处中,无任何过错。请问这种情况,我能要回彩礼吗?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离婚 2020-03-25 07: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可以参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 、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谓错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主动向另一方索要财或物,对方迫于压力而不得不给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彩礼一定要还,但彩礼和口头合同差不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男方给付给对方的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女方接受了男方的彩礼,即是对婚姻的承诺。如果后来婚姻没成,彩礼一般是要还的。但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不属于返还的范围。一方在实施赠与行为的时候不是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的情况,这种完全自愿赠与物品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赠与女方的钱物;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赠与的钱物;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女双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互相赠与的钱物; 女方一般要的赔偿是得不到支持的。
  •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可以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至于彩礼,主要看男方是否要回或者女方自愿退还。此外,就彩礼发生纠纷的话,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领取结婚证并且共同生活了,彩礼钱不用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非要离婚的话,你可以适量的返回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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