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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0年3月25日,在邻家附近一家小型便利店购买了5角一包的零食共10包。由于是小型便利店并未有支付凭证,但有旁观者看到。随后拿回家吃了一包,发现味道不对,随后查看生产日期发现是2019年7月13日生产的,保质期是150天,进行日期核对后发现该产品在2019年12月10日就已经过期了,截止到今天为止已经过期了106天。然后检查另外9包零食,发现有的甚至已经过期了三个月左右。而且那家店还有同一批已经过期的零食没有下架,均摆在货架上销售。在购买时商家并没有说明这是已经过期了的。遇到这样的情况请问要怎么做?

消费者维权 2020-03-25 1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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