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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生育津贴过期一个月能不能领取呢

其他 2020-03-28 1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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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并且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那么杭州生育津贴申请所需具备的有哪些条件呢?以下有详细的条文说明。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O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按照上述第(1)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流产术、引产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因未落实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4、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定额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和社会化发放。 
  •   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  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  放。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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