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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5月与8个伙伴一起创立了一个舞蹈工作室,一起签了份合伙协议,占小股4%,有3个大股其中两个大股的是夫妻出资,其他都是小股,8个人一起合伙经营,最大股东是经营管理人,其他都有工作职位但都没有控制权跟话语权,协议规定经营领导人有一票否决的权利,基本就是他说什么就是什么的那种,同年9月应个人发展原因去参军2年,期间由于对经营管理者的信任就没有过多的去询问工作室的事,回来后通过对经营人的了解发现原有团队早已解散,第二波的时候有部分原有资金算作股份加入第二次合伙团队,现在经营的团队已经是第三波人,我原有的股份莫名的清0,就是工作也没有股份也没有了,且是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且经营管理者也没有开股东会散伙会,请问律师们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20-03-27 1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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