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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的诉讼主体合法吗? 此案的真实情况是,桑介科打工的门市部是“城南生资门市部”法人是桑月征,并非原告孔祥柱,孔祥柱和桑月征是亲戚。是孔某诱使打工的桑某写下短款欠条,说:清账后,无问题就抽出来。其时根本就未进行清账,孔某凭桑打的欠条就起诉了。欠条是因“城南生资门市部”短款写下的,所以此欠条的真正含义就是门市部的短款,绝不是桑某欠孔祥柱的欠条,所以本案的主体不合法!是这样吗? 而判决书是这样写的“原告(孔祥柱)诉称,我个人开办了一个小商店,二00一年五月份经人介绍我雇用被告桑介科为营业员,…… 现在打工的桑某已被移交公安局了...... 我们该怎么办?急需您的救助!谢谢!!

案件执行 2009-06-09 05: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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