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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5日下午00:20分,被告人在无驾照情况下醉酒驾驶(被告人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25毫克)无牌照125型摩托车超速行驶(时速69公里,事发地公路限速标准为30公里),将正在乡政府门前检查太阳能路灯的当受害人阿某撞倒,被告自己和坐在摩托车上的人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被送往县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为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县公安分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交通事故鉴定证书)。 事故发生至今,肇事人亲属无道歉、无赔偿。 我认为被告年满18岁,完全可以预料到在公路上无照、醉酒、超速驾驶无证机动车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却依然喝酒在公路上无照、醉酒、超速驾驶无证摩托车造成一死两伤(含肇事人自己)的恶果,存在主观间接故意。二是被告撞死不特定的受害人阿某。从这两点来看,我认为肇事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问 律师,你认同我的观点吗? 如果按照普通交通肇事罪处罚,判3年以下,肇事者违法成本很低,根本不足于警示他人,抑恶扬善。

刑事辩护 2011-11-27 21: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本人赞同你的意见
  • 这里应该涉及三个罪名: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您陈述的情况。我个人认为:被告人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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