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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原劳动合同期满,单方变更我的岗位并降低工资,因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于2011年6月27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一、被告确认与原告存在长期劳动关系。二、原告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并承诺在本案调解结案后不以其它任何理由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三、本案调解结案后,被告非因法定理由不得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法院也送达了调解书,内容是:“一、被告确认与原告存在长期劳动关系。二、原告放弃本案其他的诉讼请求。”此后,单位仍维持原状不变,也不签长期合同。我要求单位履行原合同,单位不同意。并称:和解协议、调解书都没有明确规定按和解前的合同履行,还是按现状履行,反正你已和解结案。不怕你再告。问一、单位不按原合同履行,违反和解协议吗?为什么?可以申请仲裁吗?二、我能想到的请求都和原请求一样?请求什么最有可能被支持?请给出理由。期待各位律师的答复。谢谢!

诉讼 2011-11-18 17: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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