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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打算成立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里关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程序,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有规定,是否可以在合伙协议里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可以转换为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转换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 2020-04-09 1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策等财务资料;等等
  • 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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