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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7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10日内清偿原告债务,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例限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例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到市中院。 三、1010年11月15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至今被告未例行法院判决。 六、原告按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他们账户没有1分钱,又把他们的地皮查封了,准备评估地皮价格划拨他们的地,现在法院某些领导不签字不批准。 怎么办

仲裁 2011-11-19 19: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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