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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10年5月份就在这家物业公司上班了,至今还在这工作,老板给我们开是每月一千四,满半年加五十,可是他至今没有给我们交过保险之类的东西,节假日也是按着正常上班给我们计算的,没有加班费,一个月也就三天休息日,总之啥福利待遇都没有,也没和我们签过合同,上次老板被同事到劳动局告过一次'后来老板就让我们签了人身意外保险的合同,在签合同的时候老板也不给我们机会看仔细,他当时拿的应该是两份合同,有一张是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可另一张签过之后才感觉不对劲,如果另一张合同的内容是让我们自愿放弃一切福利待遇的合同,如果我去告老板,能告的赢吗?关键的是我当初来这上班用的不是我本人身份证,像我这种情况的去劳动局告老板,能被授理吗?

其他 2011-12-03 1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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