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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12月21日入职,于2010年1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财务方面工作,于2011年9月7日以公司未按国家规定为本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本人在公司就职期间,公司从2010年2月份开始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10年5月份开始为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均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只是按照最低标准进行缴纳。 本人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承诺将于2011年9月份按照国家规定为本人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我于当日(2011年9月7日)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自己需要承担部分交给公司(人民币4048元,有收据),但公司至今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本人补缴。 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通知让我去生产车间上班,因此岗位与我之前从事的财务岗位出入较大,本人拒绝在通知上签收也没去生产车间报到,后来在公司待到2011年9月7日办理了原岗位的工作交接和工作交接审查,并提出辞职。公司拒绝支付给本人9月份上班7天的工资,理由是本人未到新岗位报到属于旷工行为。

仲裁 2011-11-21 09: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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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你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已成立,从单位答复补缴可证明。这种辞职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用人单位应该从2009年12月21日起计算你的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2011年8月30日单位通知你去生产车间上班,如果这个岗位与你们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不一样,这是单位修改劳动合同的要约,你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如果单位以这理由认定你旷工,显属不当。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可直接向单位所在县区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其他问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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