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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向您咨询下:我于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3月28止在此期间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任何劳务合同和办理保险,在3月25日我与老板说明辞职,让我工作到4月15离职,在3月28日通知我不用去上班,再次期间我3月1至3月28日工作时间为:3月1-3月11工作半天,3月12-3月28正常上班,期间有加班,有提成,结算工资时公司并未给我发放提成,只有单纯的工资结算,我的交通补贴,金济补偿金并没有记录在内,询问公司财务说没有做满一个月提成是没有的,只有加班工资,请问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仲裁 2023-01-15 18: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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