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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是医药公司的一名行政人员,2007年5月他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负责公司的办公室工作。2009年4月底,公司从市区内迁址到市郊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但是由于公司的新办公地址离孙先生的家很远,以前孙先生步行上班只需要20分钟,但现在光坐车就要花掉孙先生将近2个小时的时间。于是,基于工作地址搬迁这个原因,孙先生便向办公室王主任递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表示公司的新址距离他家太远,平时工作实在太不方便,要求公司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王主任认为孙先生的申请是他的辞职申请,就依据公司的辞职批准程序逐级上报。但是公司HR却从孙先生的书面申请中发现了问题,这个申请是什么性质还无法确定,因为根据申请书的言词,看不出来到底是由孙先生本人提出的辞职,还是由孙先生提出的建议,由他和公司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这两种性质的离职在程序上截然不同,它涉及到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请问:孙先生的行为到底是辞职,还是要求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按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来处理,会有什么结果发生? 从中你有什么启示和感想,请论述?

调解 2009-06-09 23: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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