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在由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请问您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员工么?根据我国《刑诉法》的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及“疑罪从无”理念,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涉嫌犯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适用《劳动法》第28条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符合《劳动法》第25条的情形除外)。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由于监视居住期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并不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
法条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特别规定: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文件)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希望上述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