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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方是一起刑事案子的受害人,已经判决,刑事部分已经开始执行,但是对方没有赔偿我方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处了应该赔偿的金额,但是还没有得到赔偿。我想问的问题是:申请执行方面的: 1、申请执行是向受理案子的法院执行庭吗? 2、自判决生效开始,申请执行有没有时间限制?比如几个月以后就不允许申请了。 3、申请执行,除了递交申请外,还要付一定费用吗? 4、如果对方已经转移了账户资金,没有存款,怎么执行? 5、可以对罪犯的妻子的财产进行执行吗?(他们没有离婚,是共同财产) 谢谢。

刑事辩护 2011-11-22 14: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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