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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土地与2013年被村委会征收用与风景旅游区建设.截止到2020年4月1日为被使用.今年4月份乡里又启动旅游区开发.并不想给我们二次征地款.第一次2013年征地给我们补偿了26万元,2020年4月初又想占用并且想3万元一亩征地补偿这合理吗。

征地补偿 2020-04-25 09: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的情况没有说清楚。如果说,第一次征地已经给了补偿了,那么第二次当然不能再要补偿款了,因为土地已经征了,钱也付了。那么如果说第一次和第二次不是同一块土地的话,那现在是新的征地行为,那得按法律程序来做,你们对补偿安置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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