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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某工厂工作一年多了(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7月30日),于2011年7月19日向厂方口头辞职,7月31日就离职了。此后我曾向厂方调解,想取回6月和7月的工资,但厂方一口咬定说我辞职未够一个月,按照厂规把本人的工资全扣除。(本人入厂时厂方未曾提到厂规,也没有签过任何合同)事情发生已经过了几个月了,本人还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吗?如果可以,那本人应该怎样做呢?请求帮忙。。。谢谢

调解 2011-11-22 1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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