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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了,我该怎么去解除财产保全,已经过了复议申请的时间了

其他 2020-06-28 16: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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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执行过程中,只要被执行人把判决款还给申请人,案件即告执结,法院在收到被执行人的款项或者申请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后,就会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案件就算结束了。
    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在此之前的财产保全也同时应当予以解除。
  •  (一)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依法解除财产保全裁定。  1、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予审查,如果认为足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  《意见》109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消除,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立即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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