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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有限公司,我是第二大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第一大股东为控股股东,他要求财务人员由他指派,第三大股东担任监事,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请问这样是否存在问题?对我来说,在不能掌控财务的情况下,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有何风险和隐患?谢谢!

其他 2020-11-23 14: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财务必须听你管理啊,否则就辞退他。
    【追问】财务是控股股东指派的,辞退不了啊,如果强行辞退,股东间的矛盾就会激化
    【回答】可以不辞退,但你可以管他啊,可以指挥啊,可以看帐本啊。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我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是公司机关的成员,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同时,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的规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公司法还建立了民事责任机制,以确保公司章程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该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入股公司成为股东并且担任公司的法人当然是由法律风险的。如果公司出现亏损。那么所有的股东都要承担责任,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机关之一,比一般的股东受到的限制更多,例如公司破产后,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方方面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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