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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井东方诉被告李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芳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岩峰于2009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井东方货款20000元。 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岩峰负担。 至今已过

调解 2011-11-25 0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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