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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94年10月9日因精神不正常走失,〈男方经常打她与她生气所至〉男方于98年11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法院判:缺席判决离婚。离婚前,男方把双方的共同财产“变卖”,时间是:95年。2011年10月底,女方经由民政部门送回。现在一无所有,男方已经在婚,而且不让她的子女认她。怎么办???问了好多律师、都说没啥法了!呢?求大家给出出主意。

离婚 2011-11-24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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