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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8年8月到该公司上班建立劳动关系,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三个月后公司以各种理由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9年10月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一年,至2020年10月期满,现公司各种理由克扣绩效工资,不想干了,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补偿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其他 2020-05-21 1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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