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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5日甲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和抵押担保协议约定银行贷款十万元的公司期限为六个月有价公司一辆价值约20万元的轿车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向该车辆登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以银行将十万元贷款支付给了甲公司2018年8月10日甲公司应许购进一批生产设备继续资金于是向丙公司借款15万元以该小轿车质押给丙公司应该车出差在外因此约定8月20日将该车辆交给丙公司8月14日该车与他车相撞并且付全责在修理厂维修费用2.3万元加公司认为费用过高拒绝支付修理厂因此将该车扣留2018年9月5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已到期经多次催促甲公司因经营不善仍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因此以银行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银行 2020-05-08 14: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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