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5年3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将其所有的车辆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发放了贷款。后张某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李某,转让合同中约定“张某所借银行贷款与李某无关”。双方履行了交接手续后,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产权变更过户登记手续。2006年1月,李某以3.6万元的价格又将该车转让给了刘某,但未告知刘某该车已经设定了抵押。由于张某没有按约定偿还银行贷款,2006年2月,银行起诉张某,要求其归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其他 2016-10-20 0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郑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