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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 请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月1日实施,如果法院二审开庭是在3月,判决是按照新法执行还是旧法执行? 被告在一审和二审笔录中作出了不同的叙述,在一审中也做出了与之前庭前笔录中不同的陈述,同时多次针对原告找出的问题胡乱解释。请问这算不算虚假陈述?如果算的话,被告没有签署过任何作虚假陈述甘愿受罚的声明,是否就可以免于处罚? 二审还没判决,是否被告方在新法颁布前的虚假陈述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对二审不服提出再审或抗诉,那么此后是按照新法还是旧法?谢谢!

诉讼 2020-05-13 1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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