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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转自诉案件

诉讼 2022-11-22 14: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诉转自诉案件因其所在的诉讼阶段不同,其处理方式也会存在区别。
    1、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中公诉转自诉的处理: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明行为人所犯之罪不属于公诉案件而属于自诉案件的时候,应当即行停止刑事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依照法律有关管辖的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是自诉案件的,应当以管辖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2、在法院审判阶段公诉转自诉的处理:法院若在审判阶段发现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由于法院不能违反立案管辖的案件作出裁判,所以应当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若察院不愿撤回起诉,变通的方法就是,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检察院对该案没有起诉的资格,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告诉。
  •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其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3款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虽然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允许调解,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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