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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家人可以见面吗?

刑事辩护 2020-07-04 01:2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事诉讼发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根据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为执行机关。因此,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家人见面。
  •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问问派出所
  • 尊敬的咨询者,您好,根据你刚刚咨询的问题,涉及刑事犯罪行为,法院在正式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可由律师及时介入处理为宜,即建议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罪名、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并尽量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以最大帮助到争取取保或者减轻量刑处理;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 你好!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在哪里了?被刑事拘留,已拘留是不能见家属的,只能委托律师这边帮到你们传话跟慰问,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帮助会见、了解客观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替他辩护,根据案件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免延误最佳时机。为了提高沟通效率欢迎来电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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