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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去年9月份入职,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本应该到2.29日,试用期之前单位进行了考核,说是不合格,给第二次考核机会,但是因疫情原因,第二次考核拖到了2个月,请问3.4月我还算试用期吗?一直拿的试用期的工资,公司只是在2.29日,试用期结束前,电话告知我合同到期,问我是否自愿离职?如果不离职进行第二次考核,请问这算是约定试用期延长吗?4.27日公司对我进行了所谓的考核,5.11日书面通知我考核不合格,5.12日要求我自己离职,理由是试用期不合格,请问公司做法对吗?我算试用期离职吗?

其他 2020-05-14 11: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向劳动监管部门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
  • 员工个人不认可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6个月的试用期合法,那么到期后是不应该再延长试用期的。但是从你的叙述中看,“单位告知合同到期”,你去年9月入职,今年就通知合同到期,一年都不到,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试用期的约定就已经违法,试用期时间应对应劳动合同期限,超过的时间应按照转正工资支付。 如果上述情况属实的话,那么你早就应该转正了,所以请仔细阅读下你的劳动合同,确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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