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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8月31日收到了试用期中止通知书。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 我是5月1日进公司的,当时说好,签1年,试用期2个月(到6月30日)有电子邮件为证,签合同的时候,人事给我的就是空白的合同,我就写上了我的名字,人事说还要盖章等等。后面的人事在合同上面怎么写就不知道了,而且副本也没给我。试用期结束时,就是口头说我已经通过考核,可以转正。 8月31日公司突然提出了试用期中止通知书。我有异议,问人事,人事说你的合同是签3年的,试用期是6个月(到10月31日才算过试用期)。单位如果将合同中空白处添加,我就没有办法主张合同无效了? 我的那份合同都在人事手里。我现在的证据只有5个。 1.当时找工作时,和公司招聘人事的offer电子邮件上写的“试用期2个月” 2.公司发给我的员工手册上面所写的“员工1年一签劳动合同”(可以从1年推断试用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3.印有我名字的名片 4.公司内部刊物上我的署名文章 5.我的自考毕业单位评价公章(评价是很好工作认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我该怎么做呢?拜托了

仲裁 2012-09-30 14: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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