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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2019年底与企业签内退协议的,同时企业破产职工整体买断一起进行的,现内退协议生活费中括号应发工资,照成30多位内退职工生活达不到所在市最低生活标准,我们有被上当受骗的感觉,第一我们没有一位内退人员是职工代表的,企业认定的职工代表企业给与承诺反岗。第二内退是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方式,企业破产全员买断那还有富余人员呀!第三内退人员去留应企业领导决定和内退人员协商,企业全员买断可以说当时应该是无领导状态由政府托管,企业原领导有权决定吗?企业没有任何人和我们内退人员协商这能算吗?谢谢各位律师帮助一下我们吧

其他 2020-05-15 13: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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