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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被县检察院以贪污罪拒留同月二十四被逮捕ˇ无罪被关押了三百八十九天,后,取保后审出狱,后又免予起诉,本人不服,先后向市省院提岀上诉,省人民检察院于二00二年十月九日作岀复查决定书,取消县院有罪定论,还申请人于清白,本人即时向县院提交了申请国家赔偿申请,然而县久拖不决,上下踢皮球,一直拖至2011年7月8日,才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只是赔偿关押天数,而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县市二院都不予理采,本人又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而结果还是一样。本人纳闷。请问?本人是否可以上诉高院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其他 2011-11-28 1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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