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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找了一份做一休一的工作,从3.15号开始上班到3.25结束,,其中3.15-3.213.25上班时间为12小时,吃饭半小时时间,3.23上班时间为15小时,吃饭一小时,超出3小时算加班时间。但用人单位现以我上班未满7天为由,据付我工资,我想问下这样合理吗?用人单位也一直未让我签劳动合同,我的工资能要回来吗?当时谈的是每个月4000-4800,不交金补贴500,,按照国家规定,我可以拿到多少工资呢,谢谢啦

其他 2020-05-18 19: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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